更新:2022年4月 FS-2020-13,2020年8月 關於機會區的事實 《減稅和就業法案》包括針對企業與個人的各種變更。其中之一是創造機會區稅收激勵;這是一個刺激經濟發展的工具,可以吸引人們投資於困境地區這項激勵措施的目的是透過向投資者提供稅收優惠來刺激貧困社區的經濟發展和就業機會。如果一個州、哥倫比亞特區或某個美國屬地提名低收入社區和某些毗鄰社區作為機會區,並經美國財政部批准,這些社區就符合資格成為機會區。在提名流程之後,全美 50 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 5 個美國屬地的 8764 個社區經認定為符合資格的機會區。隨後,國會將波多黎各的每個低收入社區定為機會區(QOZ),並於 2017 年 12 月 22 日生效。每個機會區的列表都可在國稅局通知 2018-48 (英文)和2019-42(英文)中找到。還有劃分為機會區(QOZ)普查區段的虛擬地圖(英文)。 在機會區投資的好處 機會區可為投資者提供稅收優惠,如果他們及時將這些收益投資於合格機會基金(QOF),他們可以選擇暫時遞延資本收益所得稅的繳納。投資者可以將投資收益所得稅的繳納遞延至有事件減少或終止 QOF 中的合格投資("包含事件"),或 2026 年 12 月 31 日,以較早者為準。 納稅人持有 QOF 投資是時間長度決定了他們所獲得的稅收優惠。 如果投資者持有 QOF 投資至少五年時間,QOF 投資基準增加遞延收益的 10%。 如果投資者持有 QOF 投資至少七年時間,QOF 投資基準增加遞延收益的 15%。 如果投資者持有 QOF 投資至少 10 年時間,投資者有資格選擇將 QOF 投資基準調整為其出售或交易 QOF 投資之日的公允市價。 合格收益的遞延 可以遞延的收益稱為「合格收益」。這些收益包括資本收益和合格的 1231 收益,但僅限於 2027 年 1 月 1 日前將被認定為聯邦所得稅用途的收益,且並非來自與相關人士交易的收益。為了獲得遞延,合格收益金額必須及時投資於 QOF,以獲得 QOF 的股權權益(合格投資)。在完成此步驟之後,納稅人可以在該納稅年度的聯邦所得稅申報單上選擇收益遞延;如果沒有遞延,該年度的收益將會被確認。 納稅人可以選擇全部或部分遞延該收益。如希望獲得更多資訊,請在表格8949的說明 (英文)中查閱《如何申報 QOF 投資合格收益的遞延稅收選項》。 投資者報告要求 在納稅年度的任何時候持有合格機會基金(QOF)合格投資的人必須提交表格8997(英文)並及時提交的聯邦納稅申報表(包括延期)。未能提交表格可導致包含事件的可反駁推定,終止對 QOF 的合格投資。 合格機會基金(QOF) QOF 是一個投資工具,可申報合夥企業或公司聯邦所得稅納稅申報單,並且設計用於 QOZ 財產投資用途。如希望成為 QOF,符合資格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可通過提交表格8996(英文)連同及時提交的聯邦所得稅申報表(包括延期)一起申報。 QOF 必須在合格的機會區財產中持有至少 90% 的資產(在兩個年度測試日期衡量),或者在每個不合規的月份支付月度罰款。此外,選擇或正在選擇成為 QOF 的合格實體必須每年提交一份完整的表格 8996,並及時提交聯邦納稅申報表(包括延期),以報告 QOF 符合90% 投資標准或計算不符合投資標準的罰款。即使在公司或合夥企業沒有應稅收入的年份,這也是必需的。請參閱表格8996的說明(英文)。出於聯邦所得稅目的而選擇被視為合夥企業或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組織為 QOF。 合格機會區(QOZ)財產 QOZ 財產是 QOF 在某個在 QOZ 區域內運營著一個 QOZ 企業的公司或合夥企業中所擁有的合格所有權權益、或 QOZ 區域中某個企業所使用的 QOF 的某些有形財產。為了在某個公司或合夥企業中成為合格的所有權權益, 該權益必須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獲得,並且僅用現金進行交易; 該公司或合夥企業必須為 QOZ 企業;並且 在該權益持有期的 90% 時間內,該公司或合夥企業都屬於 QOZ 企業。 詳情請參閱表格8996的說明 (英文)。 合格機會區(QOZ)企業財產 QOZ 企業財產是 QOF 在 2017 年後透過購買形式獲得的有形財產,並且用於貿易或業務;並且: 合格機會區(QOZ)中的財產的原始用途始於該 QOF 或 QOZ 企業 或者 該財產由該 QOF 或 QOZ 企業進行大幅改造;並且 在該 QOF 或 QOZ 企業持有該財產的 90% 時間裡,該財產的所有使用(通常至少為 70%)基本都在某個合格機會區(QOZ)內。 租用的財產也符合資格成為 QOZ 企業財產。為了符合資格,該類租用必須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以市價進行。如果租賃各方為關聯方,租約必須是2017年12月31日之後簽訂的市場利率租約,不能存在超過12個月的與租賃相關的預付款項,如果租賃物之前已經在 QOZ 中使用過,企業必須購買新的有形財產以在 QOZ 中使用,其價值與租賃財產的價值相等。 合格機會區(QOZ)企業 在每個應稅年度,QOZ 企業都必須從其位於合格機會區(QOZ)內商業活動賺取至少 50% 的總收入。各項規例提供了三個安全港;企業可以利用這些安全港來滿足此項要求。這些安全港考慮以下任意因素: 企業所收到的各項服務的總時數中,是否至少有一半在合格機會區(QOZ)內執行; 企業所支付的各項服務的總金額中,是否至少有一半服務在合格機會區(QOZ)內執行;或者 賺取收入的必要有形財產和必要企業職能是否都位於合格機會區(QOZ)內。 資源 《機會區常見問答》(英文) 機會區 (英文) 第2021-10號通知(英文) PDF 第2020-39號通知(英文) PDF 《TD 9889 - 機會區最終規例》(英文) 《擬議規例 115420-18》(英文) 《擬議規例 120186-18》(英文) 《稅收程序 2018-16》(英文) PDF 《稅收裁決書 2018-29》(英文) PDF 《表格 8949 - 資本資產的出售與其他處置》(英文) 《表格 8996 - 合格機會基金》(英文) 《表格 8997 - 合格機會基金(QOF)投資的初始與年度報表》(英文) 《出版物 544 - 資產的出售與其他處置》(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