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移民的稅務資訊和責任

此頁面提供與美國居民相關的聯邦所得稅責任、規程和權利的簡介,以及更詳細資訊的相應連結。

美國稅法下的居民身份

非美國公民或美國國民的個人的稅收取決於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英文)

一般而言,美國稅法定義居民在全球範圍內的收入按照與美國公民相同的方式繳稅,而非稅法定義居民則通常要為其來源自美國的收入和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效相關的收入繳稅。

獲得綠卡(英文)的個人被視為合法永久居民,並被視為美國稅法定義居民。如需幫助判斷您是美國稅法定義居民還是非稅法定義居民,請參閱確定個人稅務居民身份

一般而言,在您一開始獲得綠卡時,您居民身份的開始日期是您作為合法永久居民在美國居住的該日歷年的第一天(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正式批准您成為移民的申請日期)。

如果您在國外收到綠卡,則居住開始日期是您收到綠卡後在美國實際居住的第一天。有關更多資訊,請參閱居民身份開始和結束日期(英文)

對於您既是美國稅法定義居民又是非稅法定義居民的納稅年度,請參閱雙重身份稅法定義居民的稅務

美國稅法定義居民的稅收

如果您是美國稅法定義居民或美國公民,無論您是在美國還是在國外,申報收入、遺產稅和贈與稅以及繳納估算稅款的規則通常是相同的。無論您居住在何處,您的全球收入均需繳納美國所得稅。

有關美國稅法定義居民的稅務責任的詳細資訊,請參閱美國稅法定義居民的稅務以及出版物 519--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有關在國外工作或居住或在國外賺取收入的美國稅法定義居民和美國公民的稅務責任詳細資訊,請參閱在境外居住的納稅人 第 54 號刊物--有關境外美國公民和稅法定義居民的稅務指南 (英文)

有收入來自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聯邦 (CNMI)、美屬薩摩亞、美屬維爾京群島或波多黎各的個人可能必須向這些地區的稅務部門提交納稅申報表。個人可能需要提交兩份年度納稅申報表:一份申報給該地區的稅務部門,另一份提交給美國國稅局。有關更多資訊,請參閱在美屬領土/領地生活或工作的個人(英文)

其他申報要求,包括外國資產申報

聯邦法律要求美國稅法定義居民和美國公民申報任何全球收入,包括外國信託、外國銀行和證券帳戶的收入。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影響的納稅人需要填寫並附上附表 B 到他們的納稅申報表中。附表 B 的第三部分詢問是否存在外國帳戶,例如銀行和證券帳戶,並且通常要求個人申報每個帳戶所在的國家。

美國人、包括美國公民、美國稅法定義居民、國內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信託和遺產,還必須透過在 Fincen 表格 114 上申報外國銀行和財務帳戶 (FBAR),向財政部申報特定外國財務帳戶,例如銀行帳戶、經紀帳戶和共同基金等。有關 FBAR 申報要求的詳細資訊,請參閱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申報 (FBAR)(英文)

此外,特定納稅人可能還必須填寫並在其納稅申報表中隨附表格 8938--外國金融資產聲明(英文)。一般而言,如果這些資產的總價值超過特定閾值,美國稅法定義居民、美國公民和特定非稅法定義居民必須在此表格上申報指定的外國金融資產。如要瞭解詳情,請參閱表格 8938 的說明。

美國人還可能有以下額外的申報要求:

聯絡資訊

請參閱讓我們來幫助您以獲取常見的線上工具和資源以及所需的國稅局電話號碼。

參考資料/相關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