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611 - 償還首次購屋優惠

優惠的償還

2008年購屋一般償還規則。如果您因為2008年4月9日到2008年12月31日間的合格購屋而獲准首次購屋優惠,通常您必須在15年間償還優惠。欲償還優惠,在15年償還期間,您必須在每個應稅年度的聯邦所得稅增加優惠金額的6⅔%(或1/15)。償還期間自合格購屋年度之後的第二個應稅年度開始。有些例外情形要求您加快償還(後文討論)。

  • 示例 – 您在2008年獲准7,500元首次購屋優惠。您必須償還該優惠。您的15年償還期自2010年(即2008年後的第二個應稅年度)開始。欲償還優惠,您的聯邦所得稅在償還期間的每個應稅年度必須增加500元(即7,500元的6⅔%)。

2008年後購屋一般償還規則。對於2008年以後的合格購屋,通常會免除首次購屋優惠的償還要求。有些例外情形要求您加快償還(下文討論)。

加快償還。一般而言,對於您在2008年購買而得到首次購屋優惠的房屋,如果您在15年償還期間的任何應稅年度處置房屋,或是您(如果已婚,則和您的配偶)停止將它作為主要住所,優惠償還將會加快。同樣,對於您在2008年以後購買而得到首次購屋優惠的房屋,如果您在購買日起36個月內處置房屋,或是您(如果已婚,則和您的配偶)停止將它作為主要住所,優惠償還將會加快。

如果您被要求加快償還,您在處置或停止使用年度的聯邦所得稅必須增加,金額是允許的優惠超出根據優惠償還要求支付之額外稅金的部分。但是,有一些例外情況。

如果房屋出售給非親屬,因為加快償還增加的稅金以售屋收益(如有)金額為限。欲確定此處所指的收益,您必須以尚未償還的首次購屋優惠金額來降低房屋的調整後基數。

對於非自願的房屋轉換,如果您在處置或停止使用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取得新的主要住所,加快償還要求不予適用。一般償還規則適用於新的主要住所,如同它是轉換的房屋。如果獲取該優惠者死亡, 除非該優惠是申報於聯合稅表上, 否則不需要償還該優惠的餘額。 如果該優惠是在聯合稅表上申報的, 在沒有其它例外情況下, 那麼尚存的配偶必須繼續償還其中一半的優惠 (無論他或她是否為買方)。

報告償還情況。如果被要求償還首次購屋優惠,即使總收入不超過申報起點,您也必須提交聯邦所得稅的稅表。如果您在2008年進行合格的購屋,並在2023全年擁有該房屋且作為主要住所,您必須在1040表副表2【附加税】(英文) PDF上填寫增加的聯邦所得稅。您不需要附上5405表【償還首次購屋優惠】(Form 5405, Repayment of the First-Time Homebuyer Credit (英文))。如果您在2023年處置房屋或是您(如果已婚,則和您的配偶)停止將它作為主要住所,您必須將填好的5405表為您 (如果已婚,則和您的配偶) 附在1040表1040-SR表(英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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