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705 - 分期付款銷售

分期付款銷售是指一項獲利的資産銷售行為,而且在資産銷售發生的納稅年度之後,您至少會收到一期的分期付款。除非您在報税日當天或之前(包括申請延遲報税)「選擇退出」,否則您必須呈報此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的分期付款的銷售收益。如果選擇退出,您仍然可以根據您的會計方法在4797表【企業資産的出售】(英文)1040表附表D【資本利得和虧損】(英文)8949表【資本資產的銷售和其他處置】(英文)上將所有的收益申報為銷售當年的收入。

不允許分期付款方式的情況

分期付款方式的規則並不適用於導致虧損的銷售。您不得使用分期付款方式申報存貨的銷售或在證券市場上的股票及證券交易的出售收益。在銷售當年,您必須報告來自銷售可折舊資産的收益的任何部分,該收益是折舊回收規則下的普通收入。關於何時不能使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規則報告付款的更多情況和資訊,請參閱537號刊物【分期付款銷售】(英文)

決定您的總收益

您分期付款銷售的總收益通常是您該資産的售價超出該資產的調整後基礎價值的部分。出售資產的售價包括您收到的金錢和其他財產的公平市價、買方支付給您的銷售費用以及買方支付、承擔或需要償還的現有資產扺押債務。

在稅表上報告銷售

在分期付款方式下,您每年僅將您收到的或被視為收到的部分收益包括在該年的收入中。您不用將您的資產基礎價值之回報的付款部分包括在收入中。請使用6252表,【分期付款銷售的收入】(英文),在銷售發生的當年,以及分期付款義務的每一年都申報分期付款銷售。您可能需要附上4797表(英文)以及1040表附表D(英文) 到您的1040表【美國個人所得稅報稅表】1040-SR 表,【美國老年人報稅表】(英文)。您也必須在收入中包括任何做為普通收入的利息。詳情請看以下的申報利息

申報利息

通常您以和任何其他利息收入相同的方式將分期付款銷售的利息申報為普通收入。如果分期付款銷售的合約中並未列明利息的數額,部份列明的本金可能被重新界定為未列明利息或用於稅務目的的原發行折扣,儘管您承受了損失。您必須使用適用的聯邦利率(AFR)來計算被重新界定為未列明利息或是原始發行折價的本金金額。AFR每月刊載在國稅局公告 適用聯邦利率 (AFR)條文 (英文) 中。

附加資訊

欲取得更多的資訊,請參考537號刊物【分期付款的銷售】(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