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可以對被拒絕的折衷付稅提議提出上訴

國稅局稅務提示 2024-54,2024 年 5 月 30 日

如果國稅局拒絕折衷付稅提議,納稅人可以從拒絕信上註明的日期起 30 天內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要提出上訴,納稅人必須提交 13711 號表格(折衷付稅提議上訴請求)(英文) PDF,或致信國稅局,信中註明其具體情況和某些相關信息 (英文)。納稅人應將上訴申請信郵寄到向其發送拒絕信的辦公室。

如何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為了確定分歧之處並決定是否提出上訴,納稅人應審查隨折衷付稅提議 (OIC) 拒絕信附帶的收入/支出表和資產/權益表,和 656 表格(折衷付稅提議)(英文)

提交上訴前需要收集和審查的文件

股份公司、小型企業股份公司、合夥經營、免稅機構和被視為股份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個體勞工階級與個體經營者:

納稅人必須準確、完整地說明提出異議的理由

對於納稅人與國稅局在折衷付稅提議拒絕信中存在分歧的每個部分,他們都需要提供文件來支持他們所爭議的收入項目、支出項目和資產價值。

有關證明文件及應保存記錄種類的詳情,請參閱 656-B 表格《折衷付稅提議(小冊子)》(英文)  PDF中的 433-A 表格(OIC)第 10 節和 433-B 表格(OIC)第 7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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