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3 月 30 日,IR-2021-70 華盛頓 —— 國稅局在本日發佈了關於學生及高等教育機構應如何列舉與疫情相關的緊急財務援助補助金的常見問題。 學生 因新冠肺炎疫情而由聯邦機關、州、印第安部落、高等教育機構,或獎學金提供組織(包括部落組織)向學生提供的緊急財務援助補助金不計入學生的總收入中。 此外,學生不應以緊急財務援助補助金扣除符合資格的學費和相關費用的款項。如果學生使用了任何部分的補助金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了符合資格的學費和相關費用,他們可能符合在 2020 年納稅申報表上申領學費和費用扣除額或美國機會抵免額或終生學習抵免額的資格。請參閱高等教育緊急補助金的常見問題(英文)。 學類及費用扣除額不適用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後開始的稅務年度。有關這些抵免額以及學費及費用扣除額的更多額外資訊,請參閱970 號出版物 —— 教育的稅務優惠(英文)。 高等教育機構 由於學生不會在他們的總收入中加入緊急財務援助補助金,因此高等教育機構毋須申報或提供《表格 1099-MISC》列舉因新冠肺炎紓困法案(健保法案)或與新冠肺炎相關的稅務減免法(新冠肺炎減免法)而發放的補助金,並且也不需要在《表格 1098-T》的欄位 5 列舉補助金。 但是,任何符合學費及費用扣除額或美國機會抵免額或終生學習抵免額資格的金額均被視為「符合資格的學費和相關費用」,並觸發國稅局代碼專區 6050S 的申報要求。高等教育機構必須在《表格 1098-T》的欄位 1 中加入以向學生發放的緊急財務援助補助金支付的符合資格的學費和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