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納稅人有權在獨立裁判所對國稅局決定提出上訴

國稅局稅務技巧 2021-141 版,2021 年 9 月 23 日

納納稅人有權在獨立裁判所對國稅局決定提出上訴。這是納稅人權利法案中為所有與國稅局往來的納稅人所訂定的十項基本權利之一——統稱為納稅人權利法案。

國稅局處理納稅人案件的獨立上訴辦事處,必須與初始受理案件的國稅局營業處區分。一般而言,辦事處與國稅局討論案件的溝通,以不至於看起來會不利於上訴獨立性的程度為限。

以下是在獨立裁判所訴請決定的若干要點:

  • 法定欠繳稅款繳納通知,是國稅局催繳額外稅款的信函。收到次通知書的納稅人,如及時向美國稅務法院提出申訴,可在繳稅前就催繳提出異議。
  • 納稅人有權對多種國稅局決定提出公正而無偏袒的行政上訴,包括對多種罰金。
  • 納稅人有權收到國稅局上訴辦事處對一項決定做出的書面答覆。
  • 如納稅人不同意國稅局的決定,針對如何提出上訴,可參閱5 號刊物,您的上訴權利以及在不同意時如何準備提出異議(英文) PDF
  • 一般而言,在以下情況下,納稅人可向美國地方法院,或美國索賠法院提出退稅訴訟:
    • 納稅人已全額繳稅,且國稅局駁回其退稅請求。
    • 六個月內未對該退稅請求採取行動。
    • 自國稅局寄送駁回退稅通知起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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