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方與被任命人

責任方

所有的EIN申請方式(郵寄,傳真,網路)都必須透露真正的主要執行人,無限責任合夥人,授與人,業主或信託人的姓名和納稅人識別號碼(例如SSN,ITINEIN號碼)。這些國稅局稱之為「責任方」的個人或企業實體,負責掌控,管理或指揮申請該號碼的企業實體,以及支配該實體的資金和資產。除非申請人是政府實體,否則責任方必須是個人(即自然人),而不是實體。如果責任方不只一個,企業實體可指定其中一個讓國稅局視為責任方。此外, 企業實體必須在 60 天內使用8822-B表格(英文)PDF向 IRS 報告位址變更或責任方–公司的任何變更。  

依照申請表目前版本的說明,「責任方」定義如下:

對有股份或股權公開上市交易,或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立案的企業實體而言,「責任方」係指(a)股份公司的主要執行人,(b)無限責任合夥人,如果是合夥公司的話,「責任方」應該為個人的一般要求適用於這些實體。例如,(c)如果公司是公開交易的合夥公司的無限責任合夥人,合夥企業的「責任方」是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任人。或者(d)信託的授與人、業主或信託人。

對所有其他企業實體而言,「責任方」指的是在某種程度上對企業實體的資金或資產可以掌控或享有權利的人,能讓此人在實務上直接或間接控制,管理或指揮企業實體,以及支配它的資金與資產。但是,如果某人只能夠對企業實體提供資金或對實體資產享有權利,而無權掌控,管理或指揮該實體(例如一位未成年的受益人),並不會因此成為責任方。

被任命人

「被任命人」是被授予有限權力來代表企業實體行事的人,通常僅限於某一段期間,一般是在企業實體創立期間。企業實體真正的「責任方」是依國稅局定義的「主要執行人,無限責任合夥人」等人,而非被任命人。「責任方」是個人或企業實體,負責掌控,管理或指揮企業實體,以及支配該實體的資金和資產,不同於對實體資產僅被授予少許權力或無權力的被任命人。 

國稅局注意到,有些企業實體在申請雇主身份識別號碼(EIN)時將被任命人列為主要執行人,無限責任合夥人,授與人,業主或信託人,但事實上被任命人並不具有這樣的身份,而只是在企業實體成立的過程中被暫時授權代表公司行事。在EIN申請表填入被任命人的作法會妨礙國稅收集企業實體所有權的正確資訊,不肖企業實體和業主也利用這種作法來做出違反稅務規定的行為。

國稅局不允許用被任命人來取得EIN號碼。所有的EIN申請方式(郵寄,傳真,網路)必須透露真正的主要執行人,無限責任合夥人,授與人,業主或信託人的姓名和納稅人識別號碼(例如SSN,ITINEIN號碼)。這些國稅局稱之為「責任方」的個人或企業實體,負責掌控,管理或指揮申請該號碼的企業實體,以及支配該實體的資金和資產。

提交SS-4表時,該表與授權書均應有負責人的姓名,納稅人識別號碼和簽名,才符合規定。線上申請如為第三方被指定人代為執行,請記得保存一份完整且有簽名的紙張版SS-4表,以及每一個交給國稅局的實體申請書之簽名授權聲明書。被任命人沒有權力授權第三方被指定人提交SS-4表,而且也不應被列在SS-4表上。

如果企業實體在向州申請成立公司時尚未指定真正的責任方而是使用被任命人,則實體必須在申請EIN號碼以前確定責任方人選。

美國國稅局將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以防止EIN申請的濫用。

如果您使用了被任命人的EIN申請流程,請訪問改正先前填報被任命人的企業資料來學習如何改正您的資料。

改正以前填報的被任命人的企業資料

如果您使用了被任命人以獲得EIN,您需要更正信息。否則,企業資料可能会披露给未被授權接收此類信息的人。美國國稅局正在考慮幾種方法來確定企業實體的責任方。但是,通過更新信息本身,企業實體可以证明其遵守聯邦稅法,是美國國稅局(IRS)的可靠合作夥伴。

要更新信息,請填寫8822-B表,地址或責任方變更 - 企業,並發送到下面的適用於您的地址。

如果您的舊企業地址位於:

發送8822-B表格至

Connecticut, Delaware, District of Columbia, Florida, Georgia, Illinois, Indiana, Kentucky,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Michigan, New Hampshire, New Jersey, New York, North Carolina, Ohio,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Vermont, Virginia, West Virginia or Wisconsin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333 W. Pershing Rd.
Mail Stop 6055 S-2
Kansas City, MO 64108

 
Alabama, Alaska, Arkansas,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Hawaii, Idaho, Iowa, Kansas, Louisiana, Minnesota, Mississippi,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vada, New Mexico, North Dakota, Oklahoma, Oregon, South Dakota, Texas, Utah, Washington, Wyoming, or any place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M/S 6273 
Ogden, UT 84201-0023

美國國稅局將發送一封確認收到更新信息的信函。如果實體在60天內未收到確認函,則應將原始表格8822-B的副本(註明“第二次請求”)郵寄至上述相應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