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方與被任命人

責任方是指擁有、控制或有效控制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其他法律實體,並直接或間接管理其資金和資產的人。當您申請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 時,您必須指定合格的責任方並提交他們的納稅人識別號碼 (TIN)。

您的責任方必須是個人,而不是實體。唯一的例外是政府實體。

您的實體的負責人

責任方取決於您的實體類型。通常是:

  • 公司:主要官員
  • 合夥:無限責任合夥人
  • 免稅組織:首席官員
  • 信託:授予人、所有人或信託人
  • 遺產:執行人、管理人、個人代表或其他受託人
  • 政府實體:可以對實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機構或代表

您不是責任方:

如果您可以資助某個實體或有權擁有其財產,但無權控制、管理或指導它。例:未成年子女受益人。

請參閱責任方的完整定義

在您的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申請中輸入責任方

列出責任方的姓名和納稅人識別號碼(TIN)號碼(社會安全號碼或個人稅號)。如果您有超過 一個責任方,請列出您希望國稅局認可的人。

必要時向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受益所有人

一些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實體可能需要向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 (FinCEN) 報告有關您的受益所有人(最終擁有或控制您公司的人)的資訊。了解您是否必須報告受益所有人(英文)

被任命人不能申請

被任命人是您在實體成立期間授予有限權力代表其行事的人。被任命人對實體的資產幾乎沒有控制權或沒有控制權。

被任命人不能申請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也不應列在表SS-4上。

如果您尚未確定責任方並使用被任命人來處理您實體的形式組建,則您必須在申請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之前確定責任方。

如果您在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申請中列出了被任命人

您必須更正資訊並確定您的責任方。列出被任命人可能會將您的資訊洩露給未經授權的人。使用表8822-B,「地址或責任方變更 - 企業」(英文) PDF來更改您的任命人。

更改您的責任方

使用表8822-B,「地址或責任方變更 - 企業」(英文) PDF,在60天內向國稅局報告您的責任方、地址或位置變更。請將表格發送至表格8822-B中的地址。

如果您在60天內沒有收到我們的變更確認函,請郵寄您的表8822-B副本,並在上面寫下“第二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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