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方是指擁有、控制或有效控制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其他法律實體,並直接或間接管理其資金和資產的人。當您申請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 時,您必須指定合格的責任方並提交他們的納稅人識別號碼 (TIN)。 您的責任方必須是個人,而不是實體。唯一的例外是政府實體。 您的實體的負責人 責任方取決於您的實體類型。通常是: 公司:主要官員 合夥:無限責任合夥人 免稅組織:首席官員 信託:授予人、所有人或信託人 遺產:執行人、管理人、個人代表或其他受託人 政府實體:可以對實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機構或代表 您不是責任方: 如果您可以資助某個實體或有權擁有其財產,但無權控制、管理或指導它。例:未成年子女受益人。 請參閱責任方的完整定義。 在您的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申請中輸入責任方 列出責任方的姓名和納稅人識別號碼(TIN)號碼(社會安全號碼或個人稅號)。如果您有超過 一個責任方,請列出您希望國稅局認可的人。 必要時向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受益所有人 一些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實體可能需要向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 (FinCEN) 報告有關您的受益所有人(最終擁有或控制您公司的人)的資訊。了解您是否必須報告受益所有人(英文)。 被任命人不能申請 被任命人是您在實體成立期間授予有限權力代表其行事的人。被任命人對實體的資產幾乎沒有控制權或沒有控制權。 被任命人不能申請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也不應列在表SS-4上。 如果您尚未確定責任方並使用被任命人來處理您實體的形式組建,則您必須在申請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之前確定責任方。 如果您在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申請中列出了被任命人 您必須更正資訊並確定您的責任方。列出被任命人可能會將您的資訊洩露給未經授權的人。使用表8822-B,「地址或責任方變更 - 企業」(英文) PDF來更改您的任命人。 更改您的責任方 使用表8822-B,「地址或責任方變更 - 企業」(英文) PDF,在60天內向國稅局報告您的責任方、地址或位置變更。請將表格發送至表格8822-B中的地址。 如果您在60天內沒有收到我們的變更確認函,請郵寄您的表8822-B副本,並在上面寫下“第二次申請”。 相關主題 表SS-4 的說明,僱主身份識別號碼申請(英文) PDF 表990 的說明,免征所得稅的組織申報表(英文) PDF 相關主題 僱主身份識別號碼 (EIN)